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二、
二、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