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十四、

十四、 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