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十三、
十三、 增加二条,作为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第七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通报机动车所有人。”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第七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通报机动车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