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车辆牌号、类型;

违法事实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签名;

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填发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