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车辆牌号、类型; 违法事实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签名; 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填发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