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