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驾驶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