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扣留车辆;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拖移机动车;

收缴非法装置;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