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十条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扣留车辆;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拖移机动车; 收缴非法装置;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第二节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