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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一节

第二章 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 现场处罚

第七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第八条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第九条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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