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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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年)
-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
-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
- 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2001年)
-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2010年)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