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办理简易申报。

办理简易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

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