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新化学物质申报,分为常规申报、简易申报和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第十条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办理常规申报;但是,符合简… 第十一条 常规申报遵循“申报数量级别越高、测试数据要求越高”的原则。申报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提供相应的测试数据或者资料。 第十二条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办理简易申报。 第十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简易申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办理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第十五条 办理常规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 新化学物质申报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是中国境内注册机构。 第十七条 申报人在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全部已知信息。 第十八条 申报人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第十九条 为新化学物质申报目的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为环境保护部公告的化学物质测试机构,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