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办理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0.1吨的;

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