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简易申报:

用作中间体或者仅供出口,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

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0.1吨以上不满1吨的;

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0吨,且不超过二年的。

办理特殊情形简易申报,应当提交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以及符合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