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办理常规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同一申报人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多个新化学物质,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系列申报;
两个以上申报人同时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共同提交申报材料的,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联合申报;
两个以上申报人先后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后申报人征得前申报人同意后使用前申报人的测试数据的,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重复申报。数据的测试费用分担方法,由申报人自行商定。
同一申报人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多个新化学物质,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系列申报;
两个以上申报人同时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共同提交申报材料的,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联合申报;
两个以上申报人先后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后申报人征得前申报人同意后使用前申报人的测试数据的,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重复申报。数据的测试费用分担方法,由申报人自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