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新化学物质申报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是中国境内注册机构。

非首次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的,近三年内不得有因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而被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