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报人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对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信息,不得要求保密。

申报人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予以公开时,应当书面告知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