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常规申报遵循“申报数量级别越高、测试数据要求越高”的原则。申报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提供相应的测试数据或者资料。

依据新化学物质申报数量,常规申报从低到高分为下列四个级别:

一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满10吨的;

二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三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吨以上不满1000吨的;

四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0吨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