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跟踪控制 第四十二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跟踪控制 第四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每五年组织一次新化学物质排查。 对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环境保护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