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申报人或者代理人名称; 新化学物质名称; 登记用途; 登记量级别和数量; 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类别。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还应当载明风险控制措施和行政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