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申报人或者代理人名称;

新化学物质名称;

登记用途;

登记量级别和数量;

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类别。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还应当载明风险控制措施和行政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