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登记证持有人发现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向登记中心提交该化学物质危害特性的新信息。

登记中心应当将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的新信息,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

环境保护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意见,采取下列措施:

对于通过增加风险控制措施可以控制风险的,在登记证中增补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并要求登记证持有人落实相应的新增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无适当措施控制其风险的,撤回该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