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已获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申报:
增加登记量级的;
变更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用途的。
已被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获准登记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变更登记用途的,也可以由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者,重新进行申报。
增加登记量级的;
变更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用途的。
已被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获准登记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变更登记用途的,也可以由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者,重新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