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应当将已获准登记为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