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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按下列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告予以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申报人、申报种类和登记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常规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自受理简易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处理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登记证持有人发现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向登记中心提交该化学物质危害特性的新信息。 第二十七条 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已获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应当将已获准登记为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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