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

登记中心受理简易申报后,应当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对按要求提交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技术评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