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

登记中心受理常规申报后,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提交环境保护部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化学、化工、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新化学物质危害和风险评估导则和规范,以及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等国家相关标准,对新化学物质的以下内容进行识别和技术评审:

名称和标识;

物理化学、人体健康、环境等方面的危害特性;

暴露程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适当性。

评审委员会认为现有申报材料不足以对新化学物质的风险做出全面评价结论的,由登记中心书面通知申报人补充申报材料。

评审委员会应当提出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包括:

将新化学物质认定为一般类、危险类以及是否属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类别划分意见;

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的评审意见;

风险控制措施适当性的评审结论;

是否准予登记的建议。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确定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并视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对有适当风险控制措施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

对无适当风险控制措施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在做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登记内容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