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第四条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 第五条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第六条 国家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控制技术,鼓励环境友好型替代化学物质的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第七条 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申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