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