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登记的,并撤销其登记证。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