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提交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更新信息的;

未按规定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或者新化学物质流向信息的;

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情况的;

未按规定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