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简易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下列情况:
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
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环境中暴露和释放情况;
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
其他与环境风险相关的信息。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还应当同时向登记中心报告本年度登记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计划,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实施的准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