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跟踪控制 第四十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跟踪控制 第四十条 登记证持有人未进行生产、进口活动或者停止生产、进口活动的,可以向登记中心递交注销申请,说明情况,并交回登记证。 环境保护部对前款情况确认没有生产、进口活动发生或者没有环境危害影响的,给予注销,并公告注销新化学物质登记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