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的加工使用者,应当按照登记证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风险控制措施:
进行新化学物质风险和防护知识教育;
加强对接触新化学物质人员的个人防护;
设置密闭、隔离等安全防护,布置警示标志;
改进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方式,以降低释放和环境暴露;
改进污染防治工艺,以减少环境排放;
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以及加工使用者,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