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明确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并向加工使用者传递下列信息:

登记证中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的分类结果;

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