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为新化学物质申报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在新化学物质测试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环境保护部从测试机构名单中除名,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