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