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管理。统借自还主权外债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三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记账方法、会计期间、会计结账和会计报表均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真实记录和反映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情况等。 第五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除特殊规定外,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第六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部分事项同时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对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业务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贷款项目、部门(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贷款项目、部门(单位)登记外币台账,详细记录贷款金额、利率…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对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业务单独设账核算。 第二章 新增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九条 在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增设资产类科目“141借出外债”、“142应收外债利息”、“143应收外债费用”;负债类科目“241借入外债”、“242应付外债利… 第十条 “141借出外债”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转贷的贷款本金。 第十一条 “142应收外债利息”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应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十二条 “143应收外债费用”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应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收取的贷款手续费、承诺费、滞纳金等。 第十三条 “241借入外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主体,借入的贷款本金。 第十四条 “242应付外债利息”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应付的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 “243应付外债费用”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应付的贷款手续费、承诺费、滞纳金等。 第十六条 “341净资产调整”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因借入、借出贷款以及汇率变化等引起预算收支和债权债务变动,而需要相应调整净资产的部分。 第三章 账务处理 第一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借入和使用的核算 第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情况下的核算 第十八条 下级财政部门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情况下的核算 第十九条 单位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情况下的核算 第二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还本的核算 第二十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还本级财政承担的贷款本金时 第二十一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本金 第二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本金 第二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第三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付息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付息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下发付息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本级财政承担的贷款利息时 第二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第四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付费的核算 第三十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付费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下发付费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本级财政承担的贷款费用时 第三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第五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 第三十六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本金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单位)下发贷款本金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利、费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下发贷款利、费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节 年终结算扣缴统借自还主权 第四十条 本级财政部门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通过年终结算扣缴 第四十一条 本级财政部门未按时偿付贷款利息,通过年终结算扣缴 第四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未按时偿付贷款费用,通过年终结算扣缴 第七节 特殊业务的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先征费扣收通知单时 第四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退回贷款资金时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对统借自还主权外债到期挂账情况登记相应台账。 第四章 新旧会计账目衔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不再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际字〔1999〕165… 第四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下发通知单上列示的汇率(如没有列示,按照201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对相关资产负债项目账面余额进行折算后,… 附: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相关版本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