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账务处理 第四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节 第三章 账务处理 第四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付费的核算 第三十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付费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下发付费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本级财政承担的贷款费用时 第三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