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本级财政部门履行担保责任,偿付贷款利息时
借: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本级财政部门行使追索权,收回贷款利息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付款
本级财政部门最终未收回贷款利息,经核准列支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
本级财政部门履行担保责任,偿付贷款利息时
借:暂付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
本级财政部门行使追索权,收回贷款利息时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暂付款
本级财政部门最终未收回贷款利息,经核准列支时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暂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