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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账务处理

第三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付息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付息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下发付息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本级财政承担的贷款利息时 第二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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