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账务处理 第三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付息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账务处理 第三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付息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付息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净资产调整 贷:应付外债利息 第三节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