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账务处理 第一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借入和使用的核算 第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情况下的核算 第十八条 下级财政部门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情况下的核算 第十九条 单位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情况下的核算 第二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还本的核算 第二十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还本级财政承担的贷款本金时 第二十一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本金 第二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本金 第二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第三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付息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付息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下发付息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本级财政承担的贷款利息时 第二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第四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付费的核算 第三十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付费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下发付费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明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本级财政承担的贷款费用时 第三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下级财政承担的贷款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偿付部门(单位)承担的贷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级财政部门作为担保人情况下的核算 第五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 第三十六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本金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单位)下发贷款本金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利、费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下发贷款利、费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节 年终结算扣缴统借自还主权 第四十条 本级财政部门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通过年终结算扣缴 第四十一条 本级财政部门未按时偿付贷款利息,通过年终结算扣缴 第四十二条 本级财政部门未按时偿付贷款费用,通过年终结算扣缴 第七节 特殊业务的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先征费扣收通知单时 第四十四条 本级财政部门退回贷款资金时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对统借自还主权外债到期挂账情况登记相应台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