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账务处理 第五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节 第三章 账务处理 第五节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 本息费减免的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本金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单位)下发贷款本金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级财政部门收到贷款利、费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下发贷款利、费减免通知单时,按照通知单上列示的金额和汇率折算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