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对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业务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贷款项目、部门(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贷款项目、部门(单位)登记外币台账,详细记录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偿还情况等。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