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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新增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九条 在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增设资产类科目“141借出外债”、“142应收外债利息”、“143应收外债费用”;负债类科目“241借入外债”、“242应付外债利… 第十条 “141借出外债”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转贷的贷款本金。 第十一条 “142应收外债利息”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应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十二条 “143应收外债费用”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应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收取的贷款手续费、承诺费、滞纳金等。 第十三条 “241借入外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主体,借入的贷款本金。 第十四条 “242应付外债利息”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应付的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 “243应付外债费用”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应付的贷款手续费、承诺费、滞纳金等。 第十六条 “341净资产调整”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因借入、借出贷款以及汇率变化等引起预算收支和债权债务变动,而需要相应调整净资产的部分。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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