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142应收外债利息”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应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

本级财政部门下达付息通知单时,借记“应收外债利息”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偿付利息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或“暂付款”科目。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应收外债利息”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