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141借出外债”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向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转贷的贷款本金。

向下级财政部门转贷时,借记“债务转贷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向单位转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

收回下级财政部门偿还的贷款本金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或“暂付款”科目。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回单位偿还的贷款本金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借出且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