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243应付外债费用”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应付的贷款手续费、承诺费、滞纳金等。

收到付费通知单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应付外债费用”科目。

实际偿付费用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暂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外债费用”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贷款费用。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