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241借入外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主体,借入的贷款本金。
实际收到贷款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债务收入”等有关科目。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还贷款时,借记“债务还本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实际收到贷款时,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债务收入”等有关科目。同时,借记“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还贷款时,借记“债务还本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净资产调整”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本科目应按贷款项目、部门或单位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