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新旧会计账目衔接 第四十六条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新旧会计账目衔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地方财政部门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不再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际字〔1999〕165号)。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