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自还主权外债会计核算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本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下发通知单上列示的汇率(如没有列示,按照201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对相关资产负债项目账面余额进行折算后,按下列规定做好新旧账目衔接:

将原“应收本金”、“应收联合融资款——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还原为协议币种对应金额,加上“应收统借自还款”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借出外债”科目的借方。

将原“应收利息”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应收外债利息”科目的借方。

将原“应收承诺费”、“应收汇兑风险损益”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应收外债费用”科目的借方。

将原“借出周转款”、“应收垫付款”、“应收串换款”、“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暂付款”科目的借方。

将原“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其他财政存款”科目的借方。

将原“应付本金”、“应付联合融资款——本金”科目的贷方余额还原为协议币种对应金额,加上“贷款协定总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减去“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借入外债”科目的贷方。

将原“应付利息”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应付外债利息”科目的贷方。

将原“应付承诺费”、“应付汇兑风险损益”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应付外债费用”科目的贷方。

将原“预算周转款”、“借入周转款”、“应付串换款”、“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暂存款”科目的贷方。

将到期债务挂账本息转入相应台账。